正義網北京4月21日電(記者鄭赫南)今天提交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(草案)(下稱草案)明確,“騙保”行為,擬可構成詐騙罪。草案同時對單位實施刑法規定危害社會行為,危害公司註冊資本行為,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予以規範。
  草案規定,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、醫療、工傷、實業、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,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。對此,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,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,這類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司財務行為性質相同,且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,對於構成犯罪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在刑法規定的犯罪中,有些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,但實踐中存在單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情形。對此,草案規定,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,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,對組織、策劃、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草案還規定,刑法第158條、159條的規定,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。這意味著,虛報註冊資本罪,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罪,將不再適用於註冊資本“認繳登記制”的公司。關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,草案規定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,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,分別觸犯刑法相關罪名。  (原標題:常委會關於刑法解釋草案:"騙保"行為擬構成詐騙犯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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